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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资公司起纠纷 法院判决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近日,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合资公司经济纠纷案件。

  据悉,黄某与周某于2009年结为夫妻,2013年设立A公司,黄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周某任公司监事。

  2021年,A公司因经营需要向吴某购买水暖配件,欠吴某货款20万余元,由黄某签名加盖公司公章出具欠条,但未约定违约责任。因A公司一直未能还款,吴某诉至南安法院要求还款,并请求黄某、周某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诉讼中,妻子周某辩称自己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称公司成立后基本由黄某打理,且没有分红,部分款项系直接打到黄某账户。

  法院审理查明,A公司资产归黄某、周某夫妻共同共有,二人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利益具有高度一致性。夫妻双方承认公司部分款项直接汇入黄某账户,公司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混同。A公司为二人共同出资设立,经营所得归双方共有,用于夫妻共同的生产、生活,未进行实质分割,属于实质意义上的一人有限公司,且黄某、周某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相互独立。

  综上,南安法院依法判决A公司偿还吴某货款及利息,黄某、周某对A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该案已一审结案。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王琳 庄慧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