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9月13日电(周文清)在民间借贷中,有的借款人会要求出借人将借款汇入其指定的收款人账户,而在起诉时出借人便认为指定收款人也应当承担还款责任。近日,闽清法院东桥法庭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将借款人和实际收款人告上法院。
据了解,林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3月,李某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林某借款134400元,林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向李某指定的收款人陈某交付借款,没有约定借款利息、还款期限。李某借款后仅合计还款29930元,林某便将李某和陈某共同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陈某共同偿还借款。
闽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向林某借款134400元的事实,有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予认定。陈某系李某指定的收款人,与林某不存在借款合意,不属于共同借款人,林某要求陈某与李某共同还款,不予支持。
法官后语: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认定,除了需要出借款项的实际交付外,也需要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本案中,陈某作为李某指定的收款人,陈某与林某之间不存在借款合意,借款汇入陈某的账户只是林某与李某间对借款交付方式的约定,因此林某只能要求李某履行还款义务,不能以此要求陈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