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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公布6起海上渔业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震慑海上渔船违法违规行为,防范海上各类安全事故发生,近日莆田市海洋与渔业局公布6起渔船违法典型案例。

  一、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及擅自改变作业方式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30日,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开展海上巡查,在鸬鹚岛码头南200米处海域查获一艘“三无”船舶,该船舶上运载4套安全救助终端,经核对分别为闽莆渔5X666、闽莆渔5X866、闽莆渔5X888和闽莆渔5X678船,立即通知上述4艘渔船回港接受检查。经调查,上述4艘渔船均存在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和擅自改变作业方式等2项违法行为。

  1.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责令整改并进行罚款处罚。

  2.擅自改变作业方式的行为,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凡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按照捕捞许可证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

  (二)案件办理情况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有关条款对上述闽莆渔5X666等4艘渔船实施行政处罚和教育,总计罚款人民币24.07万元。

  二、职务船员配备不足及聘用未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其他船员案例

  案例一:

  2023年12月31日,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乌丘屿东北部附近海域巡查时,登临检查闽莆渔5XXX8渔船,发现该艘渔船上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助理管轮。该船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未按规定配备职务船员的行为。

  案例二:

  2024年1月5日,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鸬鹚岛西南部附近海域巡查时,登临检查闽莆渔4XXX9渔船,发现该艘渔船未按规定配备三级轮机长职务船员,且船上有2人无渔业船员证书。该船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存在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聘用未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其他船员的行为。

  案件办理情况:

  莆田市海洋与渔业执法支队依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闽莆渔5XXX8船所有者处罚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并责令整改;对闽莆渔4XXX9船所有者处罚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并责令整改。

  重要提醒:

  渔业船舶若存在没有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擅自拆卸安全救助终端设备等问题,将产生严重的安全隐患,极易引发海上安全生产事故。船东船长务必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服从渔业部门的指令,严格落实渔船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制度要求,开展渔船安全自检自查自纠,按照要求配齐职务船员,安装并保证正常使用通导等设备,满足船员适任、渔船适航标准;海上作业严格落实值班瞭望等制度,禁止船上明火作业,做好寒潮、大雾等恶劣天气的防风避浪措施,确保海上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