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月5日电(郑德锋 柯蕾)微信是日常社交沟通的重要平台,也已经成为业务沟通的重要工具。但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如果在朋友圈、微信群言论不当甚至恶意诋毁,就可能对他人的名誉产生损害,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期,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在朋友圈、微信群发布恶意诋毁言论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依法判令“按键伤人”的被告杨某向原告黄某公开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坚决向网络暴力行为说“不”,引导群众共同维护清朗的网络环境。
黄某与杨某都是从事机票代理服务,两人因代理同一位客户购买机票而产生矛盾。该客户要求购买的机票,杨某无法买到,后黄某买到了,故客户要求杨某退还定金,杨某拒不退还,且对黄某怒言:“是你在搞鬼”。
从误会发生开始,杨某就一直在其微信中的9个微信群及朋友圈发布,称:“黄某是骗子,骗取客户定金不予退还”,同时,侮辱诽谤黄某的身世,并将黄某的微信名称、微信号及手机号附在下方。无奈下,黄某到法院进行起诉。受案后,黄某和承办法官哀诉:“因为此事,我真的身心疲惫,精神上很痛苦”。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无果。
法院经审理确认事实,杨某因与黄某产生纠纷,未通过正当的途径救济,而采取对黄某的联系方式进行截图,并编辑、发布对黄某具有侮辱性质的字样及不客观事实的表述,造成黄某名誉上的侵害,已构成违法。
法院依法判决,杨某在其微信中的9个微信群及朋友圈中,以发表道歉声明的方式向黄某进行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声明的内容先经法院审查。另,杨某支付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执行立案后,法院及时执行到位,实现了公平正义。
法官说法: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权侵权具备四个构成要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二是行为人行为违法,三是违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等严重后果,四是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此案中,杨某发布对黄某具有侮辱字样的信息,并放任侵犯黄某名誉权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且足以使看到消息的人员对黄某的人格操守及社会评价降低;黄某名誉受损害的结果与杨某的违法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黄某有权要求杨某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或者赔偿损失。(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