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月4日电(周琳)近日,永春法院通过“法官+特邀调解员”跨域携手在诉中圆满化解一起工伤认定行政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当场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申请撤诉。法官主动作为、能动履职,用心用情做好调解工作,切实减少当事人诉累,促成争议实现实质性化解。

2022年5月14日22时许,张某某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张某某于2023年2月28日向当地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人社局以张某某与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无法确认为由,作出中止认定工伤的决定。张某某对此并不认同,于2023年10月17日向永春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中止工伤认定决定,并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在法庭上,各方当事人对于张某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争议较大,张某某持有公司出具的《工作证明》,但公司主张该证明的出具事出有因,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庭审结束后,承办案件的陈法官陷入深深的思考。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张某某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本案审查的是人社局作出中止工伤认定决定的合法性。作出一纸判决并非难事,但承办法官更担心的是“程序空转”给当事人权益造成的损害。如果这样一判了之,可能会出现本案上诉、后续工伤认定案件诉讼、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等一审、二审、再审甚至强制执行等一系列衍生纠纷、案件,当事人会陷入持久的诉讼中,无法实现“案结事了”。
“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不是目的,目的在于解决后续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事宜。不能让当事人一个案子进来,最后变成多个案子出去!”承办法官决定,要用自己的努力让这个案子真正地得到化解。
考虑到促成调解更有利于案结事了,承办法官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立即在庭审结束后即邀请了永春法院特邀调解员吴华堂一起做释法说理工作。鉴于案件当事人均住在其他县城,在庭审后长达一周的时间内,承办法官及特邀调解员通过电话联系持续做调解工作,奠定了调解基础。后于2023年12月26日奔赴当事人所在地,在当地司法局跨域携手两地调解员对该案再次进行调解。
“公司这边,你们要考虑到后续一旦认定了工伤,你们依法需要理赔的金额是多少,调解肯定对你们更有利……”“原告,如果本案调解不成,后续会引发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相关案件,是否能认定工伤是一个问题,即使能认定工伤也可能需要一两年才能拿到赔偿款,期间的诉讼成本、时间成本等无法计量,希望你的诉求合理一点……”在调解室,经过法官和两名特邀调解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最终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司赔偿张某某7万元,分期支付,到2024年6月30日前全部付清赔偿金,如若逾期,公司需赔付违约金1万元。在签订调解协议后,张某某当场向永春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至此,一起因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得到妥善圆满化解。
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妥善解决矛盾纠纷,是行政审判追求的根本价值所在。永春法院将继续深化“法官+特邀调解员”的调解机制模式,将“调”与“诉”相结合,以“如我在诉”的同理心办理案件,多一些“坐堂问案”的细心,多一些“下堂办案”的耐心,努力避免程序空转,切实化解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