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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稀土 这伙人被判刑

  中新网福建新闻11月18日电(王敬生 赖木秀)近日,长汀法院对被告人涂某添、李某生、李某彩、陈某应、陈某建、傅某生非法采矿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上述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50000元至5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8月,被告人陈某应、陈某建、傅某生与涂某添共同在长汀县河田镇南塘村四组集体所有蛇尾坑山场尝试开采稀土。在实施开采过程中,该稀土采矿点被县国土部门发现并捣毁。同年11月,被告人李某生、李某彩与涂某添共同商议在位于三洲镇桐坝村十组集体所有的枣树凹山场开采稀土。2022年2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生在现场清理采矿用的管道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机构鉴定,被告人陈某应、陈某建、傅某生与涂某添在长汀县河田镇被开采破坏的稀土氧化物量为1.08吨,价值6.29万元;被告人李某生、李某彩与涂某添在三洲镇被开采破坏的稀土氧化物量为9.82吨,价值380.23万元。

  长汀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涂某添、李某生、李某彩、陈某应、陈某建、傅某生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其中被告人涂某添、李某生、李某彩非法采矿的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应、陈某建、傅某生非法采矿的行为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打击犯罪,切实保护国家矿产资源,长汀法院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充分运用“三三”工作机制,努力在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兼顾加强生态系统保护,巩固水土流失治理成果,维护汀江流域生态平衡与生态安全,对认罪认罚又主动缴纳罚金的被告人从宽处理,对认罪不认罚,不主动缴纳罚金,且对生态破坏无修复态度的被告人从重处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