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张(化名)经营着一家销售中药材以及药酒、泡酒的商铺,随着烟花爆竹市场的火爆,老张也敏锐地嗅到了“商机”。
在2021年5月至2024年1月期间,老张为增加收入,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情况下,多次驾驶车辆到取得经营(零售)许可的邻县某店购买烟花爆竹,并将烟花爆竹运回漳平境内销售。
截至案发,老张共购买烟花爆竹合计人民币13.8万余元,并向客户销售,从中非法获利1.2万余元。2024年1月,老张在将其采购的烟花爆竹运回漳平途中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案件审判
漳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张以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非法贩卖烟花爆竹,经营金额达人民币13.8万余元,并非法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依法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结合其量刑情节,依法判决老张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余元,并没收作案手机与10箱烟花爆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