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据悉,蔡某因房屋装修需要,将装修工程发包给石某,石某将其中的粉刷项目转包给饶某。随后,饶某雇佣胡某一同施工。施工现场,胡某被堆放的水泥压伤,虽然受伤后立即送往医院抢救、治疗,但高昂的医疗费让其家庭不堪重负,胡某亲属遂委托代理律师将蔡某、石某、饶某诉至秀屿法院。
秀屿法院经审理查明,饶某作为工程承包人,与胡某形成劳务关系,在没有确保人身安全情况下组织胡某施工,应承担赔偿责任;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时对客观存在的安全隐患没有尽到足够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同时,蔡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石某作为工程总承包方,负有对提供劳务者的选任、监督和安全保障等责任,以确保必要的安全施工条件,然蔡某和石某未尽到义务,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最终,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秀屿法院依法判定饶某承担45%责任,蔡某承担20%责任,石某承担20%责任,胡某承担15%责任。判决后,各方均认可,现该案已一审结案。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戴慧敏 柯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