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2023年12月5日,将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将乐某危化生产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区域的车间一外增设了液氮储罐和尾气吸收管道等设备,车间二增设了尾气吸收管道和精馏塔设备。经核查,相关新增设备未进行安全评价,属于违规改建设施设备。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
处罚依据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
对该公司作出罚款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较大,是事故多发的领域,且一旦发生事故,不仅会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及财产造成损害,还可能殃及周围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对高危建设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是指从技术、经济、社会等角度对建设项目的安全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并提出防治对策和措施。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涉及的内容很多,如水文、地质条件分析,厂址的选择,技术上的保证等等,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只有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价,才能做到合理的预估风险,制定管控措施,防患于未然。
本案中,涉事企业未按照相关要求,未对新增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评价,未能有效地辨识出事故风险及诱发因素,并采取对应的防范措施,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极易发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