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依法调解了一起因过期面包引发的消费纠纷案件。
据了解,王亮(化名)在某便利店购买了一袋面包,到家后发现面包已过保质期。随后王亮前往便利店与老板协商维权,但未能成功,无奈之下王亮将该便利店起诉至建阳法院,要求便利店退还货款15元并赔偿1000元。
建阳法院速裁庭法官接到案件后,鉴于案件事实清晰,决定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法官随即向便利店老板了解情况,老板称因一时疏忽未及时下架该面包,且面包仅过期几天,并未对王亮造成实质性伤害,愿意退还面包钱,但认为王亮要求赔偿1000元属于敲诈勒索。
据此,承办法官向便利店老板详细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即出售过期食品应当赔偿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便利店老板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今后会加强对商品的管理。同时,希望王亮能够适当减免部分赔偿。
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便利店一次性赔偿王亮600元。至此,该案件得到圆满化解。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王莹 通讯员 周丽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