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案例名称
建宁县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情况及主要经过
2024年3月15日,建宁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建宁县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林某未按规定取得电焊特种作业操作证在生产车间转机车台进行电焊作业。执法人员立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违法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电焊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条规定。
处置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按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综合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十二)项之规定,给予该公司壹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三十条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附件:特种作业目录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2.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规定,从事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综合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十二)项之规定对建宁县万康竹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立案处罚,处罚依据准确;(五)按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部分综合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第(十二)项之规定,1.裁量阶次:第一阶次:有2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2.裁量幅度:第一阶次: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生产经营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
案例名称
大田县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现场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情况及主要经过
2024年3月18日,大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大田县某企业项目施工现场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存在:1、施工现场郭某、史某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情况下,从事电焊作业。电焊作业人员为设备安装承包方(某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派驻该施工现场作业员工;2、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现场负责人刘某安全生产工作履职不到位,未认真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未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证件是否有效进行审核把关,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违法行为
第1项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2项该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
处置情况
第1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壹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第2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现场负责人壹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