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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洛江区依法宣判一起危险作业犯罪案

  2022年10月23日,经群众举报,黄某某私自在洛江区河市镇坛顶村东区147号一店面非法储存、经营过氧化甲乙酮。过氧化甲乙酮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入管理的易燃液体,上述场所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条件,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仓储作业”的危险等级属于“极其危险,不能继续作业”。

  为确保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洛江区应急局立即部署并安排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河市镇核实相关情况,在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河市镇黄某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疑似从事过氧化甲乙酮经营,现场存储疑似过氧化甲乙酮291桶(每桶约20kg)。执法人员当场扣押291桶化学品转移至专用仓库中,同时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对存储的化学品进行抽样取证鉴定和对经营场所进行安全评价分析,认定上述291桶化学品均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列入管理的易燃液体,且该经营场所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安全条件,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执法人员追溯过氧化甲乙酮源头,发现该批过氧化甲乙酮为东莞市一公司的货物,洛江区应急局遂请广东省东莞市应急管理局协助调查。经过一系列调查取证,黄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为属实。

  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等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洛江区应急局迅速固定相关证据,按照行刑衔接案件规定程序,于2022年12月20日以当事人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立案侦查。

  被告人黄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愿意接受处罚,退出违法所得,予以从轻处罚。2023年9月22日,洛江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决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过氧化甲乙酮,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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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