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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曝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案例

  案例背景

  2023年9月,漳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漳州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名焊工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经核实,该员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违法依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按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有2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生产经营单位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综合考量本案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给予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