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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安法院审结首例宣告破产后自行和解案件

  中新网福建新闻8月31日电(晋研)通常一家企业被法院宣告破产后,将面临清算与注销的法律后果。但若企业和债权人又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是否还能申请撤销已经作出的宣告破产裁定呢?

  近日,晋安法院审结了首例宣告破产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和解的案件,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案件的经过吧。

  久执未果,启动破产

  2021年11月,吕某与某贸易公司劳动争议案件经福州中院终审判决某贸易公司应支付吕某经济补偿金6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某贸易公司始终未按期履行。故吕某于2022年1月向案件一审法院即晋安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法院经查,某贸易公司名下已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案件直至今年4月都未能执行到位。

  吕某遂申请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晋安法院通过执破直通机制,快速启动了本案的执行转破产程序,并依法将案件移送福州中院进行破产审查。

  查无资产,宣告破产

  2023年5月,福州中院作出裁定,指令晋安法院审理某贸易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晋安法院第一时间指定管理人,并发出相关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经审查,晋安法院裁定确认了包括吕某在内共计三名职工的债权,金额为几万元不等。

  因该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分配,已无法支付破产费用,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亦未能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方案,经管理人申请,晋安法院综合全案情况,依法裁定宣告公司破产。

  自行和解,“破”局重生

  宣告破产对于一家企业来说便意味着经营失败和企业终结,这是所有用心付出的股东和管理人员都不愿意看到的局面。某贸易公司虽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其股东向晋安法院表达了仍然想让企业涅槃重生的意愿。晋安法院秉持“每一个案件都是法院优化营商环境的试金石”和能动司法的理念,经研判认为,对于错过和解和重整,但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自行和解”不受宣告破产影响的规定,为其提供一条重生路径。为此,晋安法院“因案制宜”转换思路,积极引导三名职工债权人与某贸易公司进行协商和解,促成各方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法院亦及时通知破产管理人对和解协议进行指导和审查,确保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得以充分表达。职工债权人同时向法院出具不同意公司破产之声明。

  最终,晋安法院依法撤销了宣告破产裁定,并认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的协议。本案的做法既能促使作为弱势一方劳动者的债权利益最大化,又能让作为债务人的企业获得“造血再生”的机会,免于因破产而退出市场,赋予市场经营主体充分的发展信心。

  法官说法:一般而言,破产程序具有不可逆性,如破产申请受理后不可撤回,破产宣告后不得再转入破产和解或重整,破产程序终结后无法再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等。本案中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本难逃清算注销的命运,但事态发展峰回路转、柳暗花明,在各方的努力下,债务人顺利与全体债权人达成了自行和解协议,全体债权人也均向法院出具不同意债务人破产之声明,案件得以妥善处置。

  随着当今社会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企业与地区经济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企业的破产必将对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一定影响。近年来,晋安法院注重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大执破直通机制建设,深层次发挥破产审判功能,助力危困企业重获生机。此次晋安法院因案施策,不仅是对企业破产法“自行和解”制度的有力尝试,更是维护债权人公平权益、保障企业长远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体现,实现了双赢共赢多赢的解纷效果。

  下一步,晋安法院将继续坚持能动司法,健全执破直通等机制建设,以更加现代化的审判理念,推动市场出清、助力企业脱困重生,为推动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