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4日,安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福建安溪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喷漆车间内有2名工人未佩戴防静电服和防静电鞋,违反《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管理通则》(GB7691-2011)中的“19.2-a)”规定。
违法事实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2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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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九十九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