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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杭县某加油站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案例

  案例:

  案件背景

  2023年4月,上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杭县白砂某某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2023年7月,上杭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上杭县郭车某某加油站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加油站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应急演练。该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第九十七条规定,对上述2家企业现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违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案例评析

  应急演练作为应急管理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对于提高企业安全防范能力、减少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部分企业没有严格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容易造成员工面对突发事件时应变能力较差,甚至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数量增加等情况。本案对加油站未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有利于提醒企业引以为戒,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切实提升应急处突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