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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 你看“刑”不“刑”?

  中新网福建新闻7月19日电(林霁欣)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可是有的人偏偏不信这个老理儿,法院判其还钱,他们却当儿戏,甚至变着花样搞拖延、搞变通,假应付,目的只有一个,就是不还钱。

  拒不执行,到底行不行?柘荣法院审理的这两起案子,为大家说清楚了。

  案件1:拒不腾空法拍房,真“刑”!

  2020年6月28日,柘荣法院判决章某某应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某借款90万元及利息,并向黄某支付该案诉讼保全费用8400元,该判决已于同年8月18日生效。

  因被告人章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经黄某申请强制执行,柘荣法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委托“淘宝网”挂网拍卖被告人章某某所有的位于柘荣县双城镇柳城西路的一处房地产。拍卖成交后,柘荣法院裁定上述房地产的所有权及相应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林某某所有,并向章某某发出限期搬迁通知书,限其于2022年8月15日前主动迁出该房。

  然而章某某并没有按要求履行搬迁义务,柘荣法院于2022年10月20日向章某某发出《停水停电告知书》,责令其7日内主动腾空上述房地产,否则将依法对上述房地产强制停水停电、采取强制方式进行清场、腾房,但章某某仍没有按要求履行搬迁义务。

  2022年12月,柘荣法院将章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线索移送柘荣县公安局。2023年1月1日,柘荣县公安局立案侦查。被告人章某某于2023年1月17日在柘荣县双城镇柳城东路被柘荣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次日,被告人章某某将案涉房地产实际交付给买受人林某某。

  2023年6月15日上午,柘荣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柘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章某某身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故意拒不交付财产,拒不搬迁、腾退房屋,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将案涉房地产交付给买受人,对被告人章某某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柘荣法院依法当庭判处被告人章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

  案件2:信用卡借贷都不还,真“刑”!

  被告人杨某与柘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柘荣县信用社)信用卡纠纷案以及被告人杨某与陆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经柘荣法院审理后,分别于2021年6月23日、2022年2月22日作出判决,判决杨某限期偿还柘荣县信用社信用卡本金19921.21元并支付利息、偿还陆某某借款本金4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人杨某在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于2022年3月至10月间自行偿还其他债务共计12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于2022年11月14日经柘荣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偿还了柘荣县信用社信用卡本息,并与陆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2022年11月16日,被告人杨某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柘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3年1月6日,柘荣县检察院以被告人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柘荣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柘荣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柘荣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身为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故意隐藏、转移财产,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属自首,到案后偿还申请执行人相关款项或达成和解,自愿认罪认罚,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最终,柘荣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法官提醒,道路千万条,诚信第一条,欠债不还钱,领刑尝恶果!面对法院判决生效确定的义务,总有人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殊不知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法律权威不容挑衅,对于恶意欠款、逃避债务或抗拒执行的行为,柘荣法院将加大拒执犯罪打击力度,依法予以严惩。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法院,主动履行义务,切勿等到锒铛入狱时追悔莫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