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正文

朋友合伙起纠纷 法院调解化干戈

  中新网福建新闻7月18日电(杨玉香)俗话说:“生意好做,伙计难搁”。朋友合伙做生意是常有的事,但并不是件易事,既要看见收益,又要规避纠纷,在经营过程中一旦出现问题,昔日的兄弟情深,也有可能反目,最终对簿公堂。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合伙纠纷,修复了兄弟情谊。

  廖某与郑某是多年好友关系。2019年4月期间,双方经协商决定共同购买货车,并合伙营运运输,口头约定廖某占30%股权、郑某占70%股权。同月,双方各自出资部分向车行购买了牵引车2台、自卸半挂车2台,总计94.16万元,并支付了购置税、保险费等费用。后郑某与廖某约定将车辆挂靠在福建某物流公司名下营运,并且将车辆所有权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郑某向物流公司支付管理费、郑某负责日常经营收入和支出均由郑某经手等内容。运营八个月后,双方于2020年2月结算经营情况,2辆车辆盈利合计153113元。

  2021年5月期间,案涉车辆贷款还款完毕后,廖某要求郑某对合伙账目进行结算并分红,但郑某以合伙未盈利为由拒绝。2021年年底,郑某还未经廖某同意将其中一辆牵引车以14.8万元价格变卖。廖某知晓后,遂将另一辆牵引车和半挂车开走,并自行经营。嗣后,廖某多次要求郑某结算并分配利润,但郑某均以未盈利为由推脱,无奈之下,廖某将郑某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了解到,双方在合伙期间未作账册,除合伙期间仅前8个月有结算盈利情况,此后均未进行清算,双方对出资金额、合伙收入和支出情况、合伙财产车辆的现有价值等均存异议。在无法查清事实的下,若简单以廖某举证不能驳回诉讼请求,合伙纠纷解决的最后渠道将就此隔断。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妥善化解纠纷,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调解。经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双方同意合伙期间的资产车牵引车一台、自卸半挂车一台由廖某经营,另一台自卸半挂车郑某经营,廖某补偿5000元给郑某,并当即付清。至此,兄弟二人化干戈为玉帛,纠纷得以顺利化解。(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