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2月3日电(王平 余佳晶)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当案件双方当事人既是亲人又是邻居时,该如何解开双方心结,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近日,福清法院调解了一起因相邻关系而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双方握手言和,误解烟消云散。
原告陈某1、陈某2的父亲陈某与被告林某系远房堂兄弟。陈某与林某的老宅屋子仅一墙之隔,林某一家已搬离老宅,老宅里尚有林某的老母亲在居住。考虑到老年人生活便利、空间通透等需求,林某将陈某屋子的北面墙与东面墙拆除。因陈某已去世,故其继承人陈某1与陈某2 作为适格原告向福清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林某恢复原状并退还侵占土地。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办法官认为如果本案就此判决的话,会严重影响两家的邻里关系,虽是“案结”,却达不到“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遂多次组织双方调解,倡导“和谐友善、以和为贵”精神,并进行了实地勘验,在掌握具体情况后,再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促使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陈某1与陈某2有权重建案涉屋子的北面墙与东面墙;2. 陈某1与陈某2需在林某的母亲去世后才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重建上述墙体;3.林某向陈某1与陈某2支付施工费用3600元。
古人有云,睦乃四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动产权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时,应当尊重邻人的权利,兼顾邻人的利益,不能以邻为壑,损人利己,随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当发生相邻纠纷时,相邻双方应多站在对方的角度思考,欲惠己时先泽人,互谅互让,互利互惠,从而达到“事了人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