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2月15日电 近日,台江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因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最终判决被告某农产品公司向原告老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4000余元。
老李原为某农产品公司员工,从事搬运工岗位工作。2020年8月,老李在水果批发市场搬运货物过程中,不慎踩空从卸货架上摔下,导致左手受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老李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经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其伤情构成伤残十级,停工留薪期5个月。后老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赔偿各项工伤保险理赔金额。该委依法作出仲裁裁决书后,老李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
台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老李入职某农产品公司从事搬运工工作,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老李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构成工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某农产品公司未依法为老李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应由某农产品公司向老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54000余元。
法官说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违反法定义务,拒不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