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2月15日电 “注意安全”是日常生活中人们常挂在嘴边的一句提醒,身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时,我们拥有怎样的安全保障权利,谁应对我们的安全负责?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是无限制的,自己是否需要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今天通过一个案例带大家了解一下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发生意外背后的责任问题。
2021年某日晚上,小林在某游泳馆运动结束后,准备前往更衣室,在楼梯入口位置处边走边回头与前台收银员说话,不慎从台阶上摔下,导致右胫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等,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小林要求游泳馆经营者赔偿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合计40万余元,双方对赔偿金额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林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过程中,双方就责任承担问题产生争议,小林认为游泳馆地下一层更衣室的通道坡度较陡、灯光灰暗、地面湿滑、台阶高处未设置扶手且四周没有安全警示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游泳馆工作人员未尽提醒义务,致使其跌倒受伤。而游泳馆经营者认为其在事故现场的醒目位置均设置红色安全警示语、稳固扶梯扶手,台阶也铺设特殊防滑台阶,对于经营场所可能发生的危险,其已经履行必要的防范损害发生的义务,该事故的发生是由于小林自身行走时对周围环境注意不够,未看到事故现场设置的“小心台阶”“小心地滑请穿拖鞋”等安全警示语,且行经台阶中途回头与他人讲话,导致其未能注意脚下台阶而踩空摔伤,小林应对自身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作为游泳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对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系其法定义务。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构成“过错”,因自身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游泳馆地板铺设了防滑地砖,并设置了“小心地滑”等安全警示标识,但楼梯前部没有安装扶手,地面水渍未及时清理等,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应对小林的本案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应限制合理的限度和范围内。小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游泳馆地面可能存在水渍应当具有预见性,其不但没有尽到充分注意义务,还在准备下楼梯时边走边回头讲话,未能注意脚下台阶导致事故发生,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对于损害结果发生的作用力,本院酌定游泳馆对小林因本次造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小林自身承担60%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