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2月7日电(陈涛)近日,闽清法院审结一起污染环境案件,被告人黄某非法经营电镀生意,为所谓的“开源节流”,径直排放电镀废液,被闽清法院处以刑罚,不仅获利的3000元被没收,还被并处罚金10000元。
据了解,在2021年5月至8月期间,黄某在未取得资质的情况下,在闽清县某村开设非法电镀点,并向他人购买硫酸、盐酸等危险化学品用于生产加工。加工过程中,黄某将未经处理的电镀废液,直接排放到厂房外面水渠。经对该电镀点车间东侧水沟、从PVC管道排入峡谷山涧水沟洼地积液取样检测,排放物为危险废物,镍浓度超过《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的总镍排放标准的121-213倍。黄某非法经营电镀点从中获利3000元。
闽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有重金属镍的电镀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21-213倍,严重污染环境,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考虑犯罪情节,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3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电镀污水成分复杂、毒性大,含有大量重金属离子,不经处理直接排放会对周边水体造成极大的污染,相较于违法排放、倾倒有害物质的获利,治理环境的成本却是成倍的。企业在加工制造中,产生“废液”不可避免,切不可心存侥幸,违法排放、倾倒有害物质,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