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2月6日电(刘希娟)近日,闽侯县上街镇村民刘某在家中使用液化气时发生问题,导致受伤,经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开放性骨折。此外,事故造成了刘某家中家中墙壁、灶台、橱柜等受到不同程度损坏。
事发后,刘某家属多次前往该液化气所属公司讨要说法。但该公司表示,此为意外事件,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刘某家属来到闽侯县司法局上街司法所申请调解。
接到申请后,上街司法所安排调解员第一时间予以受理。调解员首先了解了刘某伤情,实地查看了刘某房屋受损情况,详细询问了刘某使用液化气操作过程以及向周围邻居了解事发当时的有关情况。
随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到调委会进行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刘某家属要求液化气公司承担治疗费、误工费以及家具损坏赔偿等费用共计93600元。液化气公司不认可刘某家属要求,公司负责人张某提出液化气罐不存在漏气问题,主要原因是消费者平时使用液化气只关灶具不关气罐阀门,造成液化气外溢,导致意外发生。刘某家属承认在使用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但提出作为产品销售者未尽告知义务也要承担部分责任。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调解一度陷入僵局之中。
调解中,调解员明确双方产生冲突的关键点,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事故发生情况进行了分析:“虽然煤气问题主要是用自身原因所致,但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警示说明的义务,如果消费者的使用不当是因经营者没有正确履行警示说明义务所致,则消费者仍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经过讲明因果关系,耐心疏导,煤气公司认识到自己确实也有疏漏之处,表示愿意补偿部分损失费用。调解员又给刘某家人做起了思想工作,指出刘某本身安全意识不够,操作不当也是此次事故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刘某理应也要负起部分责任,经过一番讲解,刘某认识到自身也有原因,愿意退后一步,为解决问题铺平了道路。
经过调解,双方互谅互让,终于签署了调解协议书,液化气公司一次性进行补偿。事后,液化气公司对上街司法所积极介入为企业生产保驾护航表示感谢,刘某家属也对调解员切实维护百姓利益称赞有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