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三明市明溪县人民法院宣判明溪首例适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的刑事案件,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承担案涉林地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费42000元。同时向被告人发出《森林管护令》,责令其依照签署的森林管护承诺书对指定位置的山场进行义务管护,管护期限3个月,包括履行森林管护、禁止他人非法采伐、毁坏等巡山劳动。
经查,2022年11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经批准取得某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雇用工人进行林木砍伐,因未请专业人员核实伐区界线,导致超界砍伐某小班的林木。经鉴定,被非法采伐的林木树种为马尾松、阔叶树,采伐总蓄积量110.0276立方米,林木权属未登记。2023年10月31日,陈某某主动到明溪县公安局投案。
明溪法院受理该案后,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福建省林业局联合出台《关于在破坏森林生态环境案件中适用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司法赔偿机制的工作指引(试行)》,委托省林科院对该片滥伐的林木受损的功能损失进行核算,并对陈某某进行释法析理。随后,陈某某自愿缴纳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42000元,并签署森林管护承诺书。
明溪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某违反相关规定,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要求,超界采伐林木110.0276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同时,鉴于陈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积极退出违法所得,自愿赔偿林业碳汇损失,缴纳了部分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赔偿金,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根据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悔罪表现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下一步,明溪法院将以赔偿机制的升级创新和推行森林保护令为契机,形成生态环境保护者受益、使用者付费、破坏者赔偿的利益导向,助力森林生态产品价值的高质量实现,共同护航绿水青山。(明溪法院:蔡小汶 张芊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