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关乎民生大事。近年来,随着房价波动,小产权房买卖纠纷频发。近日,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买卖小产权房引起的纠纷,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买卖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2024年12月4日,周某与王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周某将坐落于长汀某村的宅基地上建设的其中一小产权套房转让给王某,王某支付16.8万元购买此房。王某对周某所转让的房产已充分了解房屋产权性质,愿意购买上述房产。王某陆续向周某转账16.8万元后,周某认为房屋价格过低而反悔,要求王某提供银行账号将购房款退回。此后因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买卖一致意见,周某诉至长汀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无效,并收回房屋。
长汀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王某分属不同村村民,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指向的是周某于2018年以无住房为由申请的位于长汀A村的宅基地住房,《房屋转让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无效。周某要求确认前述合同无效,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王某应返还涉案房屋,周某应返还收取的房款。
法官表示,“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市面上交易的“小产权房”主要是农村集体土地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村民仅享有使用权,不能向非本集体成员的第三人转让或出售,只能在村集体成员内部转让、置换。(长汀法院、刘连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