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5月23日电(柳云凤 何诗蓉)日前,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用人单位调岗降薪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了司法保障。
据悉,小王于2020年9月入职惠安县某食品公司工作,岗位为区域经理,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以及业绩考核情况调整小王的工作岗位和地点等。
2024年3月,惠安县某食品公司决定免去小王甲地四级区域经理职务,调整其为乙地一级销售主管,两个岗位距离跨度数百公里,且调整前后薪酬明显降低。小王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岗降薪,仍在原工作地点考勤。此后,惠安县某食品公司多次下发处理通报,以小王未在新岗位地点打卡为由认定考勤无效,异地开展针对小王一人的岗位培训,并表示未参加培训视为旷工,旷工三天以上视为主动辞职。
2024年4月,小王以惠安县某食品公司无故改变工作地点及职级为由,书面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在此后申请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合同,且要求公司支付其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仲裁委裁决支持该请求。惠安县某食品公司不服裁决,向惠安法院提起诉讼。
惠安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享有并行使用工自主权应具备合理性和必要性,并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工作岗位、工资报酬系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惠安县某食品公司在未与小王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仅凭劳动合同约定,对小王的工作岗位、工资报酬作出重大调整,对小王的工作和生活产生重大影响,且未能提供必要的补偿措施,属于违法调岗。小王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故判决支持小王的诉求。
宣判后,惠安县某食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到,用人单位在作出重大调整时,应当与劳动者充分协商,尽量通过变更或补充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调整;若未能协商一致,在基于用工自主权对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地点进行调整时,也要将劳动者权益保障纳入重点考量范畴。作为劳动者,也应理解用人单位的发展需求,在发生调整时,充分了解对自己权益的影响,积极与用人单位开展协商,共同构建动态调整中的新型和谐劳动关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