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正文

泉州台商投资区曝光海洋渔业安全生产典型案例

  # 曝光警示案例 #

  闽泉台渔03××2、03××6、03××8未服从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命令受行政处罚并被取消政策性补贴。

  基本案情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期间,渔业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和船长以及养殖渔排等设施上的人员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撤离、转移上岸等统一决定和命令”的规定。2024年7月24日泉州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通知,于7月24日17点30分提升今年防抗第3号台风“格美”应急响应为Ⅱ级,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发布《关于做好第3号台风“格美”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市区域所辖渔船应于7月24日12时前全部进港避风,终止防台风应急响应后方可恢复海上渔业生产活动。

  伏季休渔期间,从2024年5月1日12时起闽泉台渔03××2、03××6一直停留在秀涂船舶停靠点,闽泉台渔03××8一直停留在五一水闸船舶停靠点。泉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张坂镇点验中心值班人员通过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24小时巡查监控中心于7月24日17时55分发现闽泉台渔03××2,7月25日05点40分发现03××6、03××8在台风响应终止前未服从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指令擅自出海,值班人员亦无法联系上这三艘船上人员,直至7月25日12时方才返航进港。7月27日08时泉州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通知,取消防抗第3号台风“格美”应急响应。

  违法行为后果

  闽泉台渔03××2、03××6、03××8在第3号台风“格美”影响期间,违规进入受台风影响的危险海域,因客观原因长时间未及时撤离到位。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一条:“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期间,渔业船舶的所有者、经营者和船长以及养殖渔排等设施上的人员应当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撤离、转移上岸等统一决定和命令”的规定。

  一、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渔业船舶船长的职务船员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渔业船舶进港后,防抗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响应终止前又擅自出海的……”及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闽海渔执规﹝2022﹞1 号)(二、渔业港航类,序号11违法行为:不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撤离、转移上岸等统一决定和命令,裁量阶次:一般,适用条件: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颜色为橙色期间,不服从决定和命令的),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二、根据《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可以禁止渔港内的船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一)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责令停航10天。

  台商投资区综合执法与应急管理局对闽泉台渔03××2、03××6、03××8三艘船舶分别作出如下处罚:一、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二、责令相关渔船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航10天。同时,依据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申报审核发放相关文件规定,这3艘船舶将不能享受2024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