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针对申请人Z旅游公司提出的对诉讼费承担的异议申请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书》,进行了书面答复,这是同安法院在2024年发出的首份诉讼费复核决定。
原告(反诉被告)Z旅游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C投资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
Z旅游公司提出本诉诉讼请求,要求C投资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预缴租金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共计33万余元。C投资公司则提出反诉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3月14日解除,并要求Z旅游公司支付租金及违约金17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Z旅游公司于2021年11月2日向C投资公司提出终止合同并退还已交押金和租金的申请,C投资公司于2021年11月24日同意解除合同,并提出没收履约保证金及租金结算的方案。虽双方对合同解除后的费用结算存在争议,但并不影响双方就合同解除达成的一致意见。基于此,针对C投资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如下:一是确认Z旅游公司与C投资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11月24日解除;……四是驳回C投资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后C投资公司不服上诉至厦门中院,厦门中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而有关反诉受理费,法院决定“由Z旅游公司负担16051.58元,由C投资公司负担896.61元”。申请人Z旅游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核。
同安法院收悉后进行复核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在该反诉案件中,反诉原告C投资公司向法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2年3月14日解除……C投资有限公司的诉求为确认租赁合同的解除,客体为租赁合同关系,法院已支持该项诉讼请求,故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11月24日解除。
而本案为财产案件,C投资公司请求确认合同解除,并要求Z旅游公司支付租金和违约金,应当属于对合同相关财产的处分,属于财产性诉求,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应当以合同金额确定案件标的额,若同时主张违约金的,合并计算诉讼标的额。
因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决定该项诉求的诉讼费用由反诉败诉方承担,即由Z旅游公司承担相应受理费。
复核决定,综上,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驳回Z旅游公司的复核申请。
有问必答、有惑必解,以更加细致的判后答疑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更高需求,是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司法为民,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应有之义。
该《复核决定书》发出后,承办人再次致电申请人询问其是否仍存有不解之处,申请人点赞同安法院判后答疑工作,表示已无疑问,并已交纳全部诉讼费用。
下一步,同安法院将继续以实际行动回应当事人的关切期待,进一步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林荣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