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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张某:私拆封条,拘留10日!

  2024年2月15日,晋江市内坑镇执法人员对辖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亭顶村一加工厂电气开关附近堆放易燃可燃材料、配电线路未置于线槽内、消防设施系统无法正常使用、未定期清扫可燃棉絮、生产加工场所和储存场所未设置物理隔离,存在严重消防安全隐患,对该加工厂下达整改通知书,并督促立即整改。事后,执法人员多次对该加工厂进行复查,发现该场所消防问题均未落实整改。

  7月23日,内坑镇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场所进行查封,责令停业整顿。

  8月9日,晋江市内坑镇执法人员再次复查该场所时,发现该加工厂负责人张某某在未落实整改的情况下,私拆封条通电,擅自使用被查封的场所。内坑镇执法人员依法将该起案件移送派出所。

  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擅自拆封、使用被查封场所、部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对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法律小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消防救援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