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4 年 4 月 16 日,三明市应急管理局对某建筑用石料露天矿山开展专项检查时发现该矿存在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和排土场 未经审批超高堆置的问题。三明市应急管理局对该矿的生产经营单位和矿山主要负责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立案处罚。
处罚依据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隐患判定标准》,最终边坡台阶高度超过设计高度属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该矿存在重大生产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 四十一条规定。
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范围〉的通知》,露天矿山排土场堆置高度变高属于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该矿排土场未经审批超高堆置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规定。
该矿矿长吴某作为矿山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发现该矿长期存在最终边坡高度超高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零二条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该矿存在的两项违法事实合并处罚,责令该矿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该罚款人民币 5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责令该矿主要负责人吴某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 21000 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评析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危害大,一旦发生事故将造成严重的后果。2022年,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发布了《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通过各种方式向社会宣传,准确判定、及时整改非煤矿山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 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在本案中,矿山生产经营企业理应知道本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但该公司未及时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也未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消除。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法律赋予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之一,是从源头上减少事故 隐患、防范事故发生、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有效消除和控制建设项目危险、有害因素的根本措施,对防止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本案中,矿山生产经营企业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 7 项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应该自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格加强安全管理,全力防控安全风险,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