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安办从近期办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例中筛选出4起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以案普法,强化警示教育,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督促推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案例1
2024年3月15日,原福州市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福建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发现企业存在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能提供吊篮合格证、现场未能提供方案交底和安全技术交底资料、未见书面的作业人员三级教育记录、未能提供安全员施工日志、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和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
处理结果
该公司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15)条的规定,福州市城乡建设局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23)条对该公司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24年1月31日,福州市海渔局行政执法人员检查发现闽连渔**号船捕捞许可证核准作业类型为“刺网”。该船于1月24日从黄岐港出发到247渔区从事桁杆拖网作业,超出捕捞许可证核准作业范围。
处理结果
闽连渔**船未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规定进行捕捞。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福州市海渔局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四十九条对该船所有人林某某处以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880元、罚款人民币38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24年5月14日,福州市交通局行政执法人员在211省道某项目部对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内业资料进行检查时发现,电焊工韩某、韩某某、罗某某的三级安全教育卡要求安全生产教育总学时为50学时,但上述三人的公司教育、项目教育以及班组教育均在2023年6月10日当天完成,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
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福州市交通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比照《福建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责令当事人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人民币19999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
2024年4月12日,福州市公安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2024年3月29日,该公司在福州市罗源县某项目工地内负责场地平整爆破作业时,D级项目一次性爆破总药量超过500千克,违反了《爆破安全规程》4.1条表1规定。
处理结果
该公司超药量实施爆破作业,不按设计方案施工,违反了《爆破安全规程》,福州市公安局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