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5月21日电(陈海燕)2022年,张某某发现位于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有家标有“春哥破店”字样的小吃店,遂委托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并依法诉至马尾区人民法院,要求判令该小吃店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据了解,张某某经注册取得“破店”商标,该商标经张某某经营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中国名菜”“2012中国十佳闽菜名店”等荣誉。
马尾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系案涉商标的合法权利人,该商标主要用于餐馆经营,经长期经营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未经许可且无在先使用权的情况下,在其店名中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破店”字样,确实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侵权,应停止侵权行为。关于赔偿数额,张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收益,马尾法院综合考虑该小吃店经营类型和规模、所属区域商业状况、侵权行为性质、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案涉商标知名度以及张某某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情况,酌定该小吃店向张某某赔偿10000元。
法官表示,早期“破店”是破旧环境,数十年不变好口味的街边闽菜店代名词,随着张某某注册取得“破店”商标并经营使用后,“破店”不仅是餐饮界的商标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现在餐饮经营者应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不能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随意在店名中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破店”字样,否则就可能摊上侵权官司了。(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