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5月6日电(李芳 何勇)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效力,应当积极履行。但总有些被执行人千方百计逃避执行,试图以身试法,福建省龙岩市漳平市人民法院就用三个案例让大家了解什么事拒执罪。
据了解,漳平某小贷公司与张某(化名)、关某(化名)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张某、关某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208.25元及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汽车,因未实际扣押,车辆无法进行处置。除此之外,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漳平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9月,被执行人关某经其他股东同意将闲置的厂房土地承租给第三人,通过案外人的微信、银行卡收取租金共计人民币126300元,所收租金用于日常家庭开销,未用于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案发后,关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将退出租金人民币1263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关某负有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但私自隐藏、转移财产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某机械制造公司(下称某机械公司)为朱某(化名)的自然人独资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企业停产,各债权人陆续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某机械公司私自出租公司的工业用地、厂房、设备等,收取租金用于偿还其他债务,未用偿还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合计人民币65.65万元。被执行人朱某收取租金和个人债权合计67.65万元。
经漳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某机械公司和被告人朱某在负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执行义务的情况下,收取租金和其他财产收入不用于偿还生效的判决、裁定,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某机械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此外,陈某(化名)与被告徐某(化名)、郑某(化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漳平法院于2022年4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徐某、郑某搬离案涉房屋并返还陈某。判决生效后,徐某、郑某未主动搬离,陈某遂向漳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迁出公告、限期迁出通知书等材料,也多次前往案涉房屋告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及可能涉嫌拒执犯罪的情形,但徐某、郑某仍拒绝搬离。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执行的态度,漳平法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后被告人徐某、陈某的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搬离案涉房屋交给申请人,取得申请人的谅解。经漳平法院审理认定,徐某、郑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各三千元。
法官表示,履行生效判决内容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具有法律约束力,义务人应当严格履行。
上述案例中,当事人通过种种手段转移财逃避执行,导致案件长期难以执行到位、胜诉当事人权益无法得到实现,最终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任何人都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任何想通过违法手段规避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任何“小聪明”都无法逃过法律的“火眼金睛”。
下一步,漳平法院将持续加大打击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行为的力度,形成强有力的威慑氛围,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全力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营造诚实守信社会氛围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