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1月27日电(陈莉 林怡佳)家,是心灵的归宿,是避难的港湾。但当风雨从港湾而来时,绝不能以沉默应对家庭暴力,应保持清醒,勇敢说“不”!日前,福清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时,连续发出两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伍刚(化名)、伍勇(化名)对申请人肖艳(化名)实施家庭暴力。
肖艳与伍刚系夫妻关系。由于婚后多年未生育子女及家庭琐事,伍刚多次殴打、辱骂肖艳。肖艳报警后,当地派出所民警两次出警并批评教育伍刚,伍刚也写下保证书,但情况并未改善。伍刚之父伍勇也多次对肖艳实施辱骂、恐吓等行为,严重影响了肖艳的日常生活,肖艳遂向福清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接到申请后,承办法官立即审查了肖艳提交的报警处理经过、医院病历等证据材料,并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了解事件的发生经过。
福清法院经审查认为,伍刚多次对肖艳实施家庭暴力,伍勇多次对肖艳进行辱骂、恐吓,其行为构成家庭成员间家庭暴力之情形,肖艳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向双方当事人及村委会、派出所、市妇联送达了民事裁定书,维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现实生活中存在“打自己老婆别人管不着”、“打自己孩子是父母的权利”等错误观念,但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而是违法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让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这一保护机制,而不必依赖于离婚诉讼,有利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互相包容,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让每一个家都成为温暖明亮的灯塔。(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五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二)有具体的请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