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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应急管理局公布5起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执法案例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鼓励群众举报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问题,及时发现、制止和打击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全民安全防范能力和学法守法意识,现公布5起安全生产举报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

  2023年5月15日,南平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来电举报,反映南平市延平区某铸铁厂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公司现场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铸造车间铸造用熔炼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和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属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对该公司依法立案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并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南平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相关规定,给予该举报人5250元人民币的奖励。

  案例二

  2023年9月12日,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在南平市“安全眼”举报平台上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武夷大道某包装厂内使用明火做饭,周围都是易燃物品,存在安全隐患,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该包装厂现场调查核实,发现该包装厂存在以下安全隐患:一是在企业厂房门口使用明火做饭;二是二楼车间大门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的疏散通道标识和应急灯;三是一楼车间通道狭小,通行道路距离不足,现场灭火器等消防设施设备缺失;四是一楼车间部门空开无保护罩,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五是一楼车间部分线路未套管。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中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三十六)中的第一阶次,对该包装厂及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0.98万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武夷山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相关规定,给予该举报人1470元人民币的奖励。

  案例三

  2023年6月7日,延平区应急管理局在南平市“安全眼”举报平台上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化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车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2023年6月9日下午,延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企业现场核实,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冷作一车间一配电箱没有警示标志,举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公司依法立案调查。

  该公司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部分综合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裁量基准第(十七)的规定给予限期整改,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延平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相关规定,给予该举报人100元人民币的奖励。

  案例四

  2023年2月28日,邵武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来电举报,邵武市城郊镇莲塘村某自建房内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核实,发现邵武市某贸易有限公司将危险化学品甲醇(储存量约340kg)、乙醇(含乙二醇混合物,储存量约320kg)储存在邵武市城郊镇莲塘村某自建房内,该自建房不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中规定的储存场所要求,且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依法立案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5.1万元的行政处罚。邵武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100元人民币的奖励。

  案例五

  2023年5月29日,松溪县应急管理局在南平市“安全眼”举报平台上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松溪县某纸业有限公司碎浆车间一开关箱没有警示标志。2023年5月30日下午,松溪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核实,发现该公司碎浆车间一处开关箱无安全警示标识,情况属实。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依法立案调查。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松溪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100元人民币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