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1月15日电(李琳)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当事人拒不到庭的情况。不应诉就能拖延审理、逃避责任吗?法院可以“缺席判决”!近日,法官邓红就审理了一起被告缺席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刘某从事装修行业,2019年2月至10月期间,刘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多次向林某借款共计4万元,承诺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并分别出具借条与林某。借款后,刘某仅偿还1千元,剩余3.9万元林某多次追讨,刘某都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林某无奈向顺昌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受理后,法官邓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然而开庭当天,刘某并未到庭参加诉讼。法官审理认为,有刘某出具的借条及林某的陈述予以佐证,本案证据确实、充分,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林某可要求刘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本息。被告刘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对林某的诉求提出答辩,提交反驳证据,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依法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林某借款3.9万元,并自林某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45%支付利息。
出庭应诉,既是当事人享有的法定诉讼权利,更是应尽的法定义务,被告也享有答辩和抗辩的权利。当事人收到法院诉讼文书后,应当积极出庭应诉,在法庭答辩、质证、辩论等环节中充分发表意见,向法官阐释自己的主张,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才能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的,应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
本月,邓红法官将要退休。三十多年的司法生涯,她总是尽最大努力为老百姓办实事、解难题,用真情,换笑颜。如今,邓红同志的法官生涯即将到站,但她初心如磐,慎终如始,依然坚守审判工作第一线,发挥余热,为民解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