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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一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罚!

  违法事实

  2023年8月,漳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存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属重大事故隐患),但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该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规定。

  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1项重大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生产经营单位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综合考量本案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给予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为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近年来工贸企业典型事故教训,应急管理部制定印发了《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明确了工贸企业64项应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于今年5月15日起施行,其中轻工企业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该起案件中,生产经营单位严重不作为的行为,对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工贸企业近年来事故频发,主要因为企业未能有效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未能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麻痹思想严重存在。本案主要警示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应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意识,建立健全风险分级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应加强对员工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范安全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