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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江市曝光 “一案双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3年3月31日,晋江市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晋江某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仓库储存有PU胶(型号:901F)等危险物品,未按规定设置防火隔离、未设置防泄漏设施、未配备强制通风设施、未配备可燃气体报警仪;电工王某某未持有有效的电工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晋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5万元罚款。

  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2023年以来未按照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

  案例二

  2023年4月11日,晋江市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晋江某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台转鼓机的电动机传动装置处的防护罩缺失,并未对厂区内的一处污水池(大约1.2米*1米*0.8米)进行有限空间辨识。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晋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

  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苏某某未对上述有限空间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辨识、管理,违反《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0.6万元罚款。

  案例三

  2023年5月9日,晋江市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福建某陶瓷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多处电动机连动装置未按规定安装防护罩(高度2M以下),平台工冯某某在机器未停止的情况下违规站上炉后平台。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晋江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 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

  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员工冯某某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和《晋江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修订版)》第48项级别1档次A的规定,对该当事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0.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