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7月14日电(邓锦军)森林防火,人人有责,意外引起森林火灾,不但要负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责任。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人林某为破坏生态环境行为付出“双重”法律代价。
2022年12月某日,林某独自前往大田县奇韬镇某山场自家旱地挖地瓜。当日中午,林某见旱田内杂草较多,遂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杂草点燃,因当日天晴、风大,点燃的杂草被吹至山场上方,引发森林火灾。林某发现失火后,立即拾起竹竿扑火,因火势过大,其无法扑灭便返回家中。
经林业技术鉴定,奇韬镇该山场森林受害面积447.03亩,过火有林地面积97.76亩,其中含国家级生态公益林二级水源涵养林64.89亩。根据大田县林业局生态公益林火烧迹地造林规划方案,受损生态公益林64.89亩,每亩合理造林密度为167株,造林费用按3000元/亩估算为194670元。
大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因过失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林某的失火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和林业资源,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了损害,依法还应承担赔偿林业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民事责任。综合林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林某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年内对过火有林地内的生态公益林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造林规划营造林木,并按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如逾期未履行,则承担生态公益林造林费用194670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