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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泄愤故意放火获刑四年六个月

  中新网福建新闻7月10日电(陈香美)男子为泄私愤,竟连续两次故意到山场放火,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最终锒铛入狱。近日,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放火罪判处叶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叶某因自家房屋未取得危房改造补贴等原因而对村干部不满,为了引起政府和领导重视,在明知山场点火会引发火灾的情况下,分别于2021年1月22日23时许、25日23时许,独自到大田县梅山镇某山场集体林内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其堆积的枯枝杂草点燃,确认点燃后便逃跑回家。叶某两次放火行为均造成该山场发生森林火灾,后经扑救,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林业技术鉴定,叶某二次到梅山镇某山场集体林内放火烧山过火总面积42亩,过火有林地面积36亩,经济损失30700元。经鉴定,叶某无精神障碍,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大田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为泄私愤二次故意到山场放火,引发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叶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