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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培公司被悄悄注销 未清偿的债务由谁来承担?

  中新网福建新闻7月7日电(廖晓红 胡溪)公司注销意味着公司“生命”的终结。当前随着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公司的注销程序明显简化。因此,很多公司的股东在面临公司的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时,误以为只要将公司进行注销便可以一“销”了之,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日前,新罗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雷某向某教培公司缴纳26300元用于支付其子袁某参加教育培训费用,并由该公司出具收款收据一张。此后,袁某仅参加课程共计26.5次课。

  然而,2021年9月,在未向雷某结清欠款且未告知的情况下,该公司经自行清算后形成清算报告一份,载明:“公司召开股东会决议解散,并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经清算,所有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剩余财产已分配完毕,实收资本为零等。”

  2021年10月,该公司在《海峡导报》上发布债权债务公告,并由某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公司自行清算情况出具清算审计报告后,于2022年8月向相关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得知教培机构被注销,未收到欠款的袁某向新罗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段某等5名股东连带赔偿学费2万余元。

  新罗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收款收据的缴费明细一栏中明确载明“报一对一100次送50次,260×100次=26000元;综合服务费300元,合计26300元。”由此,应认定教培公司应向袁某提供教育培训课次共计为150次,股东黄某主张应计为100次课,对50次课属赠送性质,教培公司无义务完成的理由,有违诚信原则,不予支持。该公司作为教育培训机构,对于包含袁某在内的被培训对象参加培训情况理应知悉,故袁某应认定为该公司的已知债权人,但清算组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袁某或其法定代理人,致使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现袁某主张清算组成员暨股东段某等4名股东承担赔偿责任,予以支持。另,陈某作为股东虽系非清算组成员,但在公司清算中未尽审慎义务,导致公司未经依法清算进而向登记机关出具了虚假的清算报告即办理了注销登记,故袁某主张陈某向其承担由此产生的赔偿责任,予以支持。

  依法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有关规定,新罗法院依法判决段某等5人赔偿袁某21612元,并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责任。

  法官表示,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谨记:依法清算是公司注销的前置程序,否则依照《公司法》以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股东可能对企业所负的债务承担清偿或赔偿等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自行实施的违法清算行为,系对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滥用,既不能产生债务人公司免于清偿部分债务的法律后果,也不能让股东再受到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保护。若以虚假清算报告注销公司将会构成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从而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等责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