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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毒死”蔬菜,赔!

  中新网福建新闻6月14日电(王平)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甲公司因公路养护除草需要在福清市某段公路两侧的路基喷施除草剂,该除草剂漂移至乙公司承包的田地上。乙公司对此不知情而种植花椰菜,可是田间种植的花椰菜一直长不大,有的还死了。经调查,乙公司发现是甲公司喷施除草剂导致的。乙公司当即向福清市农业农村局报告,福清市农业农村局邀请有关专家组成鉴定小组,得出结论:乙公司在涉案田间种植的花椰菜部分死苗,或生长停滞、植株矮小,部分无结球、多数结球细小(失去商品价值),越靠近路基受害程度越严重,绝收面积约8亩;该路段西侧路基杂草全部枯死,疑似使用环嗪酮除草剂效果。鉴定小组经田间现场调查并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后认为,该路段路基养护单位喷施长效茎叶除草剂漂移至花椰菜田,是导致花椰菜发生药害的原因。乙公司请求相关评估机构对损失进行评估与鉴定,得出损失金额为48000元。当地镇政府组织双方进行协调,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乙公司因此诉至福清法院。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依法对其种植的花椰菜享有民事权益,而甲公司在公路养护过程中未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除草剂喷施因漂移导致乙公司种植的花椰菜发生药害而部分绝收,甲公司的过错行为与乙公司种植的花椰菜遭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甲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民事主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公路养护单位在养护公路要尽到审慎义务,做好防护措施,防止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