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4月21日,泉州开发区应急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泉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仓库内存放危险化学品,该仓库不具备存放危险化学品条件,存在安全隐患。泉州某物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在车辆进入本公司场所时未及时对该物流车辆及运输货物进入本物流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消除该危险化学品存放的安全隐患。针对发现的问题,开发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了《限期责令整改指令书》〔(泉开)应急责改[2023]54号〕责令限期改正。
【处理结果】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参照《福建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的相关裁量标准,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