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3月24日电(黄文华 陈章清)女方黄某某与男方林某某于2014年7月30日登记结婚。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某为与丁某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林某某从2021年6月4日至2021年10月23日通过微信向丁某某赠与多笔款项共计90000元。后被黄某某发现,遂诉至福清法院,要求丁某某返还上述款项。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黄某某与林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林某某与丁某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林某某向丁某某赠与多笔款项共计90000元,该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侵犯了黄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权,应属无效,遂依法判决丁某某返还黄某某9万元。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林某某为维护与丁某某不正当男女关系而赠与多笔款项,违背公序良俗且侵犯了黄某某黄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权,故林某某的赠与行为无效,丁某某应返还全部受赠财产。(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