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3月15日电 (张艳华)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15日披露,近日,该法院审结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某超市向消费者退还货款8.9元并支付赔偿款1000元经营者。

图为经办法官开庭现场。张作安 摄
据介绍,蒋某在某超市购买了一罐30G8.9元的五味菌菇汤料包,发现该产品配料表中载明其含有蛹虫草,但外包装上未标注不适宜人群。蒋某认为,该超市的经营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诉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要求该超市退还货款人民币8.9元并赔偿其法定惩罚金人民币1000元。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在某超市购买的涉案产品含有蛹虫草,但是该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注“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等风险警示,违反了相关规定,对于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可能会造成潜在的危害,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某超市销售的涉案产品未按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关于预包装食品标签标明事项的有关规定,故依法判决该超市向蒋某退还货款8.9元并支付赔偿款1000元。
根据《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虫草花与蛹虫草相关问题的意见》以及《关于批准塔格糖等6中新食品原料的公告》(2014年第10号公告),添加蛹虫草的食品必须标注“婴幼儿、儿童、食用真菌过敏者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字样,标识内容不应误导消费者。(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