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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辅警,构成妨害公务罪!

  中新网福建新闻2月8日电(何璐莹)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一起阻碍交警执法并殴打辅警的妨害公务案件。

  2022年6月27日22时许,福清市公安局渔溪派出所刘警官根据工作安排,带领辅警在路边查处酒醉驾。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郑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及驾驶员林某某酒后离开某KTV,林某某驾车拉载郑某某、张某某、黄某某行驶至某路口时被刘警官和辅警拦下检查,刘警官出示警官证并要求林某某将车辆熄火下车吹气检测,并让辅警控制林某某。郑某某下车拉民警的手劝说不要吹气检查,刘警官拒绝郑某某并要求带林某某回到所里调查。张某某下车推开刘警官手上的吹气检测仪,并与黄某某用手掰扯辅警的手阻止其控制林某某致其逃向路旁的巷子。辅警见状跑到巷子再次控制住林某某,张某某、黄某某随后赶到拉扯辅警致林某某再次趁机逃跑,此时郑某某也用手把刘警官抱住。凌晨2时许,郑某某、黄某某在渔溪派出所民警增援到达后拉扯、推搡民警,后被强制带回所里。黄某某到渔溪派出所后,继续采取胡乱挥动手臂、乱踢的方式拒绝配合民警执法。在当晚整个执法过程中三名辅警都有不同程度受伤。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某、张某某、黄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鉴于郑某某、张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妨害公务罪侵犯的是公务行为的正常履行,只要使用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公务活动的顺利执行,都可能构成该罪。辅警协助警察执法属于执行公务行为,殴打辅警同样构成妨害公务罪。

  配合警察执行公务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切莫因为一时冲动,以身试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