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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首例适用野生动物“新规”案宣判

  中新网福建新闻12月2日电(黄丽平)保护野生动物是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更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日前,福建省首例适用《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顺昌法院公开审理。

  2017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兰某在未经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擅自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瞄准器等配件并改装成二支射钉枪,用于打猎“野鸡”,后将“野鸡”尾部羽毛和枪支放置其家中。2021年11月29日,顺昌县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兰某家中查获“野鸡”尾部羽毛30丛及改装射钉枪二支及火药、钢珠。经鉴定,被告人兰某猎杀的白鹇,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整体价值15万元;二支改装射钉枪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

  检察机关在履行生态职责中发现兰某的行为不仅造成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失,也损害了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利益,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道歉。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兰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危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兰某购买射钉器、无缝钢管、瞄准器等配件进行改装,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法院遂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被告人兰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兰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其犯罪行为致死的野生动物价值损失人民币十五万元,并在南平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向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据案件负责人介绍,4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4月9日起施行。本案首次以该《解释》作为依据,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不再唯数量论,而改以价值作为基本定罪量刑标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予以刑事打击,既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同时也对重要野生动物的保护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维护生态平衡及生物多样性,保持人与动物的和谐共处,既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更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希望通过案件的审理能震慑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意识,共同保护好顺昌得天独厚的自然生态和绿水青山。

  科普小贴士:白鹇,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属雉科鹇属鸟类,翎色洁白,啼声喑哑。白鹇鸟,雌雄异色。头顶具冠,翅短尾长。雄鸟上体白色,头顶蓝黑色羽冠;红脸,白尾,白翅。下体蓝黑色,脚红色。雌鸟黑冠,通体橄榄褐色。白鹇鸟自古即是名贵的鸟。《禽经》记载“似山鸡而色白,行止闲暇”。(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