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福建新闻11月8日电(陈勍)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当成年子女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时,生活困难的父母该如何维权?近日,连江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邱某贵与林某某早年按民间习俗结婚,婚后生育了女儿邱某霞和儿子邱某彬。2003年,邱某贵为邱某彬购置了一处房产。后邱某贵与林某某离婚,而邱某霞与邱某彬在各自成立家庭后,未对邱某贵尽到赡养义务。邱某贵因年近七旬,缺乏劳动能力,且患有多种疾病,无低保和退休金收入,仅办理了农村居民医保,独自生活困难,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邱某霞与邱某彬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并支付治病期间的医疗费等。
邱某霞、邱某彬均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前,法院对邱某彬进行调查询问,其陈述自己每月工资仅几千元,要赡养母亲,还有两个小孩,生活压力大。自己愿意通过照顾邱某贵生活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但不同意以金钱方式赡养。
连江法院经审理认为,邱某贵已69周岁,属于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作为儿女,邱某彬、邱某霞应尽赡养义务。但邱某彬、邱某霞在成立家庭后对邱某贵不闻不问,不尽赡养义务,邱某贵依法有权要求邱某彬、邱某霞给付赡养费。关于赡养费的金额,综合考虑邱某贵的年龄、健康状况、当地生活水平、子女人数以及邱某彬、邱某霞的收入情况等因素,酌定为每月1600元。因邱某彬获得了邱某贵为其购买房产的利益,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酌定邱某彬每月负担900元、邱某霞每月负担700元。邱某彬虽辩称不同意以给付金钱的方式履行赡养义务,但可通过与邱某贵共同生活对其进行赡养。因邱某贵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同意与邱某彬、邱某霞共同生活,因此法院对其辩解不予采纳。最终,连江法院判决邱某霞与邱某彬各支付邱某贵赡养费700元和9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完)